闻闻一直关注的这个案件,终于有了结果,可看到的时候难免有些心凉...
事情是这样的,去年9月,家住西三旗的李某某被小区内一条流浪狗咬伤, 因认为该狗是由邻居方某喂养的,所以邻居理应承担责任,在方某拒绝赔偿要求后李某某将其诉至法院, 要求法院判方某赔付医疗费等各类费用5500元,并承担狂犬病潜伏期发作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法院指出,方芳饲养、收留流浪狗,属于爱心行为,并无过错,但因饲养和收留,同时产生对狗管理和约束之相应责任。因未尽到上述责任,造成他人人身伤害,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法院认为方芳应对李爱梅就狗咬人一事进行赔礼道歉,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600余元。对于李爱梅要求方芳承担狂犬病发作造成一切损失之诉讼请求,由于该事实尚未发生,且无损失具体数额,李爱梅应待该损失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。
方某觉得很委屈,自己并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,只是看它可怜经常喂它,而且除了她,还有其他邻居在喂。于是向一中院提出上诉,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依法改判。
虽然在二审时方某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,证明该狗确实是流浪狗,有多人喂养,并没有与该狗形成饲养关系。但上述证人中,仅一人出庭接受了质询。一中院最终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,最终驳回方芳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结果出来后,网络议论不断,动保立法委网巡组发微博表示不满。 
网友们也觉得不可思议“难道现在做好事这么难?” 


当事人杜某也表示自己还会上诉 
看完觉得这事儿还挺尴尬的,就是说我看一条流浪狗可怜,好心每天给它一碗饭吃,还不够,还得花精力教育它做只好狗,如果我不教育它不收养它,那它犯错了我就得承担责任。那这样的话,谁还敢去帮助这些可怜的狗狗?
在国外遇到流浪动物基本上打电话给救助中心就可以得到解决,而国内的救助中心又有几家?又有几家真的做到救助呢?
现在我们国家对流浪动物的各项机制都不完善,在处理流浪动物的问题上也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,如此判决虽然有理有据,但不免伤了善良的人的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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